主办方:中国酒店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时 间:2025-04-05 14:52:53
地 点:北京
2022年底,中国PM2.5平均浓度已从2013年的72微克/立方米降至29微克/立方米,低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最低标准(35微克/立方米),实现近10年来连续下降。
谨慎新建,共建共享面对区域垃圾焚烧的产能过剩,通过谨慎新建、共建共享,以及加强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收运、开展有条件的协同处置都是可能的解决之道。而分类实施后干垃圾减少,垃圾焚烧厂呈现吃不饱状态,即焚烧厂因无垃圾可烧而被迫停运的情况。
焚烧厂产能过剩住建部自十二五开始对焚烧设定明确考核指标,后又在《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简称十四五规划)中进一步提高目标: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焚烧能力超过了需要被焚烧的量。以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在今年5月份的垃圾焚烧厂运行数据中,该公司的12个焚烧炉有88天次的停运。而垃圾分类带来的减量,以及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的回收利用很可能被忽视。2021年,上海市垃圾焚烧处置能力是765万吨/年,实际处置量为665.2万吨。
加强地区间和部门间的政策协调,从城市基础设施属性上科学处置垃圾,方能推进垃圾分类政策。这个平台由生态环境部主导,从2020年1月起,每日公开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前一日的污染物日均值和运行数据。2019年至2022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6批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国务院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
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具体办理流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另行制定。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三、强化监管机制和管控要求(一)夯实监管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范围和规模,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一)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原文如下: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规定,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关系,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一)严格实施监督监管。
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管理,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强度,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各自领域规划编制的重要底线约束,做好各自领域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相关监管工作,引导各自领域建设项目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并配合做好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和不可避让论证相关工作。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2.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2023年9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应控制活动和建设强度,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按照规定落实生态修复等要求。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及未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保护管理设施的,可免于论证,按照现有规定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2.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连同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办理:1.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在用地用海预审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类型和级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等内容并附具相关依据文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实施统一管护,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将其调整为生态公益林。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报批前,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用地、用海用岛报批的重要依据。(三)严格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管理。
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按照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详见附件1)的,按照规定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详见附件2)且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
对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开展选址选线、办理项目立项时,应引导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选线,尽量避让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尽量减少对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活动审批依据。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上述活动有批准文件的,应同步抄送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展选址选线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重要依据。
3.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实各项工作,严守红线底线,确保生态安全。
除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附件2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通知指出,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范围和规模,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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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发展原则、目标和建设布局等,指导...